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辦〔2009〕34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2008〕57號)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實施民眾創業戰略、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相關要求,特別是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就業工作帶來的影響,做好創業就業工作,緩解就業壓力,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措施》,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全面落實優惠政策,強化督促檢查,鼓勵、引導、支持創業,擴大就業人數,穩定就業次數,確保以創業帶動就業和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創業就業的先進典型,營造創業光榮的良好氛圍。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二日
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九年二月)
為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實施民眾創業戰略、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相關要求,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就業工作帶來的影響,扎實推動全省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08〕111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2008〕57號)精神,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資金投入,支持民眾創業。要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各級財政要逐步增加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規模和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利用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引導幫助搭建融資平臺。各州(地、市)、縣(區)都要設立創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全民創業的貸款擔保、創業補貼、創業獎勵以及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等。對有創業能力和創業愿望并著手創業的人員提供小額貸款擔保和資金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按城鎮下崗失業人員政策給予貼息。各地要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激勵機制,實行小額擔保貸款回收考核獎勵制度,按照信用社區建設有關獎勵辦法,依據當年實際貸款發放額和到期回收率,分別對經辦銀行或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切實調動其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二、開展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各地要將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城鄉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范圍,重點做好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含技校和職業高中,下同)畢業生和農民工的創業培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在省內各大中專院校開展“創業培訓進校園”活動,對即將畢業有創業愿望的大中專學生集中進行“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培訓。有針對性地對農民工進城和返鄉創業開展培訓。創業培訓實施項目管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創業培訓補貼由失業者所在登記失業地勞動保障部門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開支。
三、放寬市場準入,拓展創業空間。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審批工作,暢通審批渠道。放寬投資經營領域,對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全部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要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除涉及國家安全、群眾身體健康、國家專營專控的行業、商品,必須按照法定前置條件、程序嚴格審批外,放開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
放寬開業登記審批。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均可憑本人身份證直接依法申請登記辦理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城鄉居民參與連鎖經營門店的,可持總部出具的相關文件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放寬開業出資限額。凡自然人申請設立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不受注冊資本數額限制。申辦有限責任公司(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繳付的有限公司除外)最低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的,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全體股東可首次出資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放寬到5年。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貨幣估價和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非貨幣財產出資額可占公司注冊資金的70%。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全體股東必須以貨幣出資外,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達到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即可。
放寬經營場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城管部門批準設置的臨時商業用房、經營場所等,在工商登記時提交有效證件后應視為有效經營場所。鼓勵經營者在互聯網上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經營活動。
放寬企業冠名要求。投資主體可自行選擇規范的企業名稱、字號。凡依法申辦企業的,冠州(地、市)及縣行政區劃名不受注冊資本、規模和組織形式限制。鼓勵并幫助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各類企業法人報省工商局核準冠省名。支持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和企業集團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四、落實稅收政策,惠及創業民眾。對首次創業、新辦實體、從事個體經營的大中專畢業生、低保對象、殘疾人、復轉退軍人及現役軍人隨軍家屬等,經嚴格核準后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調高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營業額起征點為月營業額4000元,按次納稅的營業額起征點為每次(每日)100元,并從寬核定營業額。對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按照《關于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青財稅字〔2006〕1078號)執行。對創辦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收入,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減免行政收費,扶持自謀職業。大中專畢業生、退役士兵、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低保對象、殘疾人創辦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農牧民到集貿市場或政府指定區域內擺攤設點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免予工商登記,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托農家院落創辦“農家樂”的,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規范行政管理,優化創業環境。全面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簡化立項、審批手續。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行政管理部門對新創辦企業停止許可登記、年檢、辦證等收費,禁止對企業有償培訓、服務和售賣商品。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敲詐、勒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相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創業者及其招聘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代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便利。
七、推進科技創新,增強創業實力。鼓勵科技人員以自有知識產權、專有技術、專利技術等作價入股和創辦科技型企業。經過改制實現政會分離的行業協會創辦企業和經濟實體的,可享受與科技人員創業的同等待遇。對科技特派員、大中專畢業生等創辦、領辦的企業或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業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和“星火計劃”等項目以及貸款貼息、擔保貼費等方面予以更多支持。對從事特色種養、鄉村旅游、民族文化藝術、農副產品加工的,在技能和創業培訓、技術服務、品牌培育、市場開拓及農業保險等方面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八、幫助困難群體,支持自主創業。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低保對象、殘疾人下鄉創辦、領辦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或從事特色種養業的,享受各項支農政策。低保對象首次創業的可繼續享受一年的低保政策。對新創辦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在享受現行各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政府給予三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就業困難對象自謀職業或進行個體經營創業,以及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本人享受“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