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下列人員不能報考公務員
(1)曾因違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的人員;
(3)具備公務員身份人員;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現役軍人;
(6)因在公務員考錄中違紀被列入國家公務員局《違紀信息庫》的人員。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七、公務員報名的回避制度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八、學歷的認定
《公告》中的所需專業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學籍,并完成學業畢業的專業,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學位證書和所學的輔修專業不視為報考公務員的所需專業。招錄職位專業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的專業為準。考生在進行資格審查時,所提供的學歷證書難以甄別的,由省級以上教育或有認定資質的部門出據認定證明材料。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當有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九、資格初審、復審
(一)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負責向考生做好招錄職位專業和資格條件的咨詢解釋工作。
(二)考生資格復審時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必須齊全、真實、有效,并與網上報名填寫一致,否則視為弄虛作假。
(三)考生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復審,非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資格復審實行“誰審核、誰負責”,因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工作失職,使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通過了筆試、面試,視情節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在資格復審過程中,有較大疑議的問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確定。
(六)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通過資格復審的考生,要及時發出《面試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