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統籌規范的主要措施
(一)審批培訓項目
從2011年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一產和二、三產培訓內容分別編制年度培訓方案,明確培訓專業、人數、地點等內容。一產農牧業生產技術培訓由省農牧廳牽頭,二、三產就業技能培訓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各形成年度培訓計劃報告,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籌協調后,下達每年度指導性培訓計劃。省財政廳負責在政府補貼培訓項目資金兌付環節中增設核驗指導性計劃一項,凡未列入指導性計劃自行開展的技能培訓,一律不兌付政府補貼資金。
(二)認定培訓機構
承擔政府補貼技能培訓項目的必須是具備合法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實施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管理的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承擔各自項目培訓機構的資格標準,明確師資、場地、設備、培訓效果等方面的條件。凡是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的培訓機構,由各培訓項目管理部門和單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供培訓機構推薦名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統籌審核確認,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在此基礎上,各培訓項目管理部門和單位,會同政府采購招投標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法定程序,組織推薦名單中的培訓機構參加招投標,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短期培訓任務的機構和分配培訓任務,并向社會公布。對培訓機構參加招投標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清理整頓不合格的培訓機構,支持教學質量好、社會影響好、培訓效果好的培訓機構承擔政府補貼培訓項目。
財政供養的農(科)技推廣單位、農牧業職業院校、農業廣播電視學校按職能開展的農牧業生產技術推廣培訓,中等以上職業院校(技工學校)一年期以上的勞動預備制培訓,省內外中等以上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為我省企業開展訂單定向的培訓,以及省內企業新招用人員崗前培訓,不進行招投標。
(三)使用培訓券(代金券)
1、規范印制培訓券。培訓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培訓項目會同省農牧廳、省扶貧開發局印制,省財政廳統一監制。印制數量根據年度培訓計劃和上年度各類培訓補助資金支出情況統籌確定。培訓券印制、發放、審核、管理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解決。各州(地、市)、縣(市、區)政府運用自有資金補貼開展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的,可自行印制相應的培訓券(代金券),在本行政區域內使用。
2、嚴格培訓券發放。 培訓券發放對象由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開發局分別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范圍確定。其中,對城鄉貧困勞動力、失地無業農牧民、殘疾人、未能升學的農牧區初高中畢業生、農牧區計劃生育戶家庭成員、農牧區婦女、復員退伍軍人和未就業大學生,根據培訓需要優先發放。積極鼓勵和支持農牧區黨員、村社干部、“三支一扶”的大學生申領培訓券帶頭參加技能培訓。具體發放工作由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開發局逐級安排州(地、市)、縣(市、區),以及鄉鎮(街道)相應工作部門落實。在當年末,要將下年度培訓券給準備參加培訓人員基本發放到位,未發放完的,下年度仍繼續發放。實行培訓券備案制度,各地區及相關部門每年度要將發放計劃和發放情況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3、發揮培訓券作用。學員持培訓券到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自主選擇專業接受培訓,到鑒定機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各類培訓項目資金撥付程序、標準等要求,在學員報名正式開班培訓或報名參加鑒定后,憑券和其它可先提供的兌付補貼資金審核材料(城鎮人口提供本人身份及失業求職或應屆畢業證明,農村人口提供農村戶籍證明,培訓或鑒定機構同時提供經主管部門審定的人員名冊),給培訓和鑒定機構先兌付70%的補貼資金,培訓、鑒定結束后,分別依據培訓考核結果和實際鑒定人數,決定剩余30%補貼資金的兌付。各地按屬地原則進行培訓和鑒定補貼核付工作;對省屬企業和重點項目面向全省招收不同州、地、市學員集中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由省級相關部門核付補貼。培訓券在一產技能培訓項目中只用于參加綠色證書工程培訓,一產集中統一技能培訓項目和進村入戶培訓不使用培訓券。
4、加強監督與管理。 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農牧廳、省扶貧開發局、省財政廳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券(代金券)制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牧、扶貧開發、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加強對培訓券發放、使用、兌付等過程的管理,公示培訓券發放使用情況,設立舉報電話,公開、公正、透明,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四)監管培訓資金
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對培訓補貼資金要實行全過程監管,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以完善培訓補貼資金審批為重點,明確申領程序,嚴格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和內部監督。同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要實行培訓補貼資金與培訓成本、培訓質量、培訓效果掛鉤的績效評估,重點突出“合格率”和“就業率”,嚴肅查處套取培訓資金的行為。培訓實施單位要建立享受培訓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基礎信息數據庫,有效甄別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冒領行為。
(五)規范補貼標準
按照國家關于同一工種補貼標準一致的要求,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別制定培訓項目補貼標準。全省一產農牧業生產方面的培訓統一執行省農牧廳、省財政廳規定的培訓時間和補助標準;二、三產城鄉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統一執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的培訓時間和補助標準。對殘疾人培訓適當延長培訓時間和提高培訓補助標準。在按規定給予學員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對培訓后取得合格證書的農牧區和城鎮家庭經濟困難學員,再給予一定培訓生活費補助,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牧廳、省扶貧開發局制定。
國家有關部委、團體專項下達我省的培訓項目,對培訓補貼標準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的,按國家要求的標準執行,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上述各類培訓補貼資金均按原渠道支出。
(六)統一發證制度
省農牧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范圍,分別歸口建立培訓合格證書管理辦法。省農牧廳負責由政府補貼的一產農牧業生產技術“綠色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的驗印發放;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由政府補貼的二、三產就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的驗印發放。要建立培訓人員信息庫,統一證書、統一編號,實現對培訓對象的實名制管理,防止發生重復使用培訓券和發放合格證書。凡未取得統一核驗培訓合格證的,一律不給予補貼。財政部門先期已給培訓機構兌付的70%補貼資金從剩余的30%補貼資金及下一批培訓補貼資金中沖抵,沖抵不足的,由培訓機構返還。
要進一步強化培訓后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城鄉人員凡屬于鑒定補助對象的,憑培訓(鑒定)券免費參加技能鑒定,財政按實際鑒定人數全額補貼;對考取高危和特種作業資格證的,按照獲得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補助程序,給予全額鑒定補貼。
(七)強化企業培訓
積極支持企業開展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對用人單位吸納城鄉求職人員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組織到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按規定對用人單位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省屬和中央駐青企業、省內重點建設項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直接審核撥付培訓補貼資金;對其他企業按屬地原則分別由各地審核撥付培訓資金。
各級政府、各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企業主管部門要協調和指導企業開展職工技能提升培訓,督促企業按規定足額提取并合理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并保證60%以上用于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技術培訓經費。鼓勵、支持企業創辦技工學校等面向社會的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同時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